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虽然受到限制,但其权利能力和成年人一样得到保护。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因此,如果有公司以营业目的擅自使用未成年人照片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其肖像权。
《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而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而同意。”因此,父母做为孩子的监护人,如果有他人要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应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因此,该如有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