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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未明确约定肖像权使用期限的肖像权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该合同是有效,因为签订合同时是双方自愿的.并且对方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报酬。该合同内容虽然缺乏肖像权使用期限的约定.但这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55条规定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撒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何况没有约定肖像权使用期限也构不成合同的撒销理由。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肖像权人可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向对方公司提出追加报酬的要求,但这要取得该公司的自愿同意。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要么履行合同,允许该公司继续使用自己肖像:要么违约并支付违约金,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的自己肖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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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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