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任何人都与生俱来地享有人格权,任何人也都享有肖像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肖像专有权,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肖像权同样不能被侵犯。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意见,为公益目的而不是为营利目的使用肖像权的行为不能以定为侵犯肖像权,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以营利为目的是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要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肖像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当事人不得使用自己的肖像。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但同样享有不可剥夺的肖像权。要判断某媒体是否侵权.关键要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了罪犯的肖像。比如,某报是一家法制报纸,其中有一篇文章是介绍某起案件的,该文的配图中出现了该名罪犯的头像,由此可判断该报登出该罪犯头像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法律宣传的公益目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内,该报社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侵犯该罪犯的肖像权。但如果该报配发的文章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或隐私权.则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人民法院认定其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