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沙与被告广告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影视演员、歌手。网址为www.onlylady.com的网站上登载了题为“经期护肤荷尔蒙决定你的美白大计”、“熟女疑惑三十岁为什么还会长痘”、“6大护理细节决定抗老成败”、“注意!6大护理细节决定抗老成败”、“三个技巧帮你夏季控油不溶妆”、“日常7件小事皮肤不知不觉就变好”、“生理期好利用气质美肤和坏皮肤说拜拜”的7篇文章,以上每篇文章中均使用原告肖像照片若干张作为配图,共涉及原告7张不同肖像照片。原告为公证以上www.onlylady.com网址内容,支付公证费2,000元。
原告认为作为知名演员、歌手,其肖像有相当商业价值。原告也一直以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也使原告受到误解,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亦侵犯了原告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金沙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使用在www.onlylady.com中的原告照片以停止侵害;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www.onlylady.com中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合理办案成本3,000元。
被告广告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系争网站属于女性咨询网站,无商业用途。被告已于去年删除了网站上系争照片,且被告也无法确认系争图片是金沙本人。
被告陈述www.onlylady.com网址系其所管理,且已于去年删除系争照片。过互联网输入系争文章的网站网址,已无法登录。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作为知名艺人,公众通过互联网搜索即可获得原告肖像。结合原告身份证上肖像与原告肖像的网页截图来看,认定www.onlylady.com网站上使用的肖像即原告。
被告系广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发布广告,展览展示服务、信息咨询等,本案中系争网页登载的文章,其内容属于被告经营范围,应认定为营利性活动,被告在这些文章内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照片,侵犯原告肖像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原告另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被告使用原告照片作为文章的配图,根据文章内容,不足以使他人对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原告该主张并无依据。
对于原告具体诉请: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使用在www.onlylady.com网站中的原告照片,现该照片已经被删除,该诉请客观无法履行。原告另要求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其网站www.onlylady.com向原告公开道歉,鉴于被告侵权行为情节较轻,该诉请并不合理。至于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至于合理办案成本,原告支出的公证费系本案诉讼合理支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告公司十日内向原告金沙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审核);被告广告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沙经济损失4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公证费2,000元。原告金沙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7)沪0101民初245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