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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公司擅自将演艺人员照片用于隆鼻广告,赔偿两万元

上海健威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和周女肖像权纠纷在法院进行诉讼,周女是中国大陆演员、模特,被告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他们的商业整形网站上使用了周女的肖像,没有经过其同意,将肖像用于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将周女的照片用于整形内容,使得原告作为演艺人员受到了误解,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精神损害。主要使用的位置为隆鼻手术和隆鼻手术的报价处。

周女要求该公司在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新民晚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公证费800元、差旅费1,000元。提供了经过公证的侵权网页,公证费发票,律师函等证据。

该公司称使用的图片是互联网找到的,不能证明就是周女的照片,他的网站使用周女照片是为了美化网站内容,不是为了营利为目的,收到周女律师的律师函后就撤销使用了这些图片。网站宣称是为了进行美容的科普宣传而已,并不存在故意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意图。何况周女自己为了提高知名度把照片传到公共网络,自身也有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公司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包括隆鼻等文章处使用,属于经营范围内的使用,以营利为目的,故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该侵权行为情节较轻,要求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不合理,以被告书面道歉为宜;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被侵害人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为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精神损害赔偿五千元;周女主张的公证费、差旅费系其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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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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