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新闻网站刊发明星照片侵犯肖像权

东方网公司因与C肖像权纠纷一案,C,艺名陈紫涵,系国内影视女演员,曾出演多部影视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东方网公司未经C允许,在其域名为www.eastday.com的网站刊登了《脚趾有这些特征,一生苦尽甘来,到老大富大贵》的文章,该文章中使用了C的半身特写照。文章中没有针对C照片的任何说明和文字,文章所在页面中设置了多处咨询窗口和广告项目介绍。

域名为www.eastday.com的所有人为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网公司认为该网对涉案新闻的传播活动,既未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存在针对C肖像的商业化宣传,仅仅是对他人网文作品进行了无差别转载。并无侵犯C肖像权的主观意图,转载行为不具备侵犯肖像权的法定要件。其次,C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肖像的权利人。涉案肖像配图与涉案网文内容无任何关联,上诉人的转载行为不会影响肖像权人的人格圆满状态,并未侵涉其精神性利益。故C对上诉人的转载行为主张精神抚慰金及赔礼道歉与事实行为本身的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不符。

C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网站www.eastday.com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C公开道歉;2.判令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向C赔偿经济损失90,000元;3.判令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向C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根据在案证据,涉案网站系经营性网站,其上所登载的文章涉及东方网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营利性的商业活动,该文章内未经C同意使用其照片,侵犯了C的肖像权,东方网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肖像已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用价值,东方网公司侵犯C的肖像权,会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精神遭受损害,故C要求东方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C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东方网公司的过错程度、造成影响的范围、损害后果以及其维权成本等因素,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称C不能证实其使用的照片即是C本人,但上诉人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所使用的照片另有其人,而C一审提交的身份证,百度百科、百度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则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上诉人对C主张其擅自使用了C之肖像予以否认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其次,作为自然人,依法拥有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具体人格利益,即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对自有肖像权合法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肖像权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本案中,上诉人在未经C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将C的照片登载在其经营、管理的具有营利性的商业活动性质的商业网站上,构成了对C肖像权的侵犯,上诉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判决: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续三天在其网站www.eastday.com发布向C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C经济损失4,000元;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C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8)沪0104民初4423号(2018)沪01民终733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