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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公司用运动员照片宣传涉嫌侵害肖像权

原告刘翔与被告置业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翔系我国著名男子110米跨栏运动员,被告系微信公众号“绿地中心”的主办方。被告在该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平凡也能飞翔,致你”的文章,并配有原告的肖像图片一张,在图片中插入“谁跑的过时间,可平凡也能飞翔留学宣布退役,曾经的‘亚洲飞人’高喊:我本平凡!”等文字,文中另有被告经营的房产项目宣传、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

原告刘翔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被告在其涉嫌侵权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主推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权图片使用情况(侵权图片名称、数量、使用位置、传播量),置顶不少于三十天;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对原告的肖像图片使用方式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系被告代言人或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作为知名运动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其肖像已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被告置业公司辩称:被告开发建设的“绿地中心”项目完工后,委托兄弟公司上海绿地集团合肥鼎峰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天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开发、建设、维护被告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绿地中心”,该合同约定“乙方设计中涉及外来图片版权纠纷、乙方错误引用甲方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宣传资料中出现明显错别字而产生之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甲方由此而行使的追偿权”。

合同签订后,该微信公众号由广告公司运营管理。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后才得知广告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平凡也能飞翔,致你”的配图文章涉嫌侵权,该文章图片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如果存在侵权,侵权主体应为广告公司,而非被告。文章配图在网络、电视上非常常见,配文内容积极向上、弘扬正能量,没有贬低侮辱或降低原告人格的意思表示。该图片不具有营利目的,并非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不能达到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被告的公众微信号受众极少,该文章阅读量仅为67人,影响极小,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其跨栏的图片早已被社会大众熟识,不会因为一张照片误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配有的文字涉及被告的经营范围,属营利性的宣传活动,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已当庭删除涉案文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删除文章的诉请,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部分,结合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确定,考虑到被告发布文章的主体系微信公众号,读者需先行关注公众号后方可浏览其发布内容,公开程度有别于一般门户网站或微博,浏览群体具有一定局限性,而本案涉案文章浏览量仅为67次,影响范围较小,故酌情确定经济损失为2.5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因微信具有可随时删除的特点,若不公证将面临诉讼时的举证风险,故公证费为必要费用,对维权费用酌定为2000元。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置业公司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青客”的首页位置向原告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民事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刊登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被告置业公司十日内向原告刘翔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被告置业公司十日内向原告刘翔赔偿维权支出2000元;对于原告刘翔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8)沪0107民初3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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