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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使用学员照片宣传网站侵犯肖像权

原告D与被告进修学院肖像权纠纷一案,原告D曾在被告进修学院学习,并以优异成绩毕业。http://www.zili.cn系被告经营使用的网站,网页中“金融管理自考本科华东政法大学主考学制18个月共12门课无高数中英合作”介绍下使用原告照片一幅,“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管理本科会计、金融、财物从业者必修专业,只有12门科目最短18个月完成,只有自力可以读学历选自力”的标题旁使用原告D照片一幅。

原告陈述网站http://www.zili.cn上原告的照片已被删除。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

原告D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其官网(http://www.zili.cn)中使用的原告照片以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在文汇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经营的官网(http://www.zili.cn)网站中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根据侵权时间,综合被告网站的时间、照片刊登位置、盈利情况);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维权成本共计4,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1,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进修学院辩称,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已在相关网站上删除原告照片,不存在侵权行为存续。不同意报纸登报道歉,但可以通过法院认定的道歉信内容予以道歉。被告系自考教育行业性行业,宣传内容属积极励志,并未从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获得较大利润,亦未给原告造成名誉影响。原告本人不具有知名度,不具有商业价值,故原告主张经济损失费3万元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被告确认未经原告D许可使用其照片发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http://www.zili.cn网站上使用的肖像即原告。被告在网页中所登载的文章,其内容涉及被告的经营范围,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被告在这些文章内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已将原告照片在其网站上删除,故原告相关诉请客观无法履行,无法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道歉,鉴于被告侵权行为情节较轻,该诉请并不合理,酌情予以调整。关于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至于原告合理支出,原告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系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故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进修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审核);被告进修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沙经济损失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原告D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D负担100元,被告进修学院负担200元。(2018)沪0101民初6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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