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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发布他人婚外情侵害名誉权、隐私权

原告Z、S与被告林L、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纠纷一案,被告林L在微博平台(域名为:weibo.com)注册用户名“终身绿帽狗S”,以“终身绿帽狗S”的用户名在微博平台上发布了“呵呵,既然这样就把钱的事说说清楚!黑了前老板多少钱……”、“既然你和你……绿帽狗沈某某的老婆朱正在和台湾艺人马某某深情舌吻……”、“再来说说终身绿帽狗吧……绿帽狗也是小三上位成功做了正牌老公”,并多次将原告Z和被告林L的合照以及原告Z的个人照片作为微博配图发布,同时多次发布包含原告Z照片的视频以及被告林L与原告Z的微信截图。

原告Z在与原告S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与被告林L发生“婚外情”。S在微博平台(域名为:weibo.com)注册用户名“林L优秀事迹介绍”,并自2017年2月起,以“林L优秀事迹介绍”的用户名在微博平台上发布了“……每次发疯后都像狗一样道歉……做像狗一样的事”、“……犯贱的后果,好受吗?”、“……手段下贱龌龊……”、“……此渣男的责任心比芝麻大……辣鸡”、“……此行径为渣中之渣……不是一般的渣男……”、“……心机婊妄图扰乱视听……”、“……用的是最低级下流的手段……”、“……破坏别人家庭的出轨狗……”、“……抛弃妻子出轨狗就长这挫样啊……”、“……精神分裂欧,宛平南路XXX号欢迎你”、“……无耻货……一样的垃圾,每天哭的怂货……”、“……你个垃圾……”等内容,并将林L的照片及短信截图等作为微博配图发布。

原告Z、S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L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停止造谣、侮辱、毁谤原告的行为;停止泄露原告个人隐私的行为;停止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微博;停止向原告及原告家人朋友发送信息);判令被告林L通过上海地区发行的报纸公开登报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林L赔偿原告名誉权、隐私权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

被告林L辩称:其同意删除涉案微博的相关内容,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其发布的微博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且原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原告方在2017年2月13日先发布针对被告的侵权微博,被告通过朋友知晓后,于2017年2月18日再发布本案中的涉案微博。其仅认可侵犯原告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不认可侵权。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被告林L是否构成隐私侵权的问题。本案中,原告Z与被告林L之间曾发生婚外情,该行为虽违反了法律和社会道德均予认可的夫妻忠实义务,但依然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得随意向公众散播。现被告将该信息以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形式通过新浪微博平台公布于众,尤其涉及大量较为私密的照片,显然系将二人之间存在婚外两性关系的事实予以公开,原告Z诉称该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应当停止该侵权行为。

关于被告林L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问题。被告发布涉案微博,不仅侵害了原告Z的隐私权,通过发布微博的形式公之于众,亦足以让原告Z及其家人受辱,同时被告在微博平台上指称原告Z“黑了前老板多少钱”,并频繁使用“绿帽狗”等言词指称原告S,更对两原告进行了贬损,足以导致两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

关于被告林L是否构成肖像侵权的问题。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尽管涉案微博中配发了原告Z的照片及相关视频,但无证据显示该照片及视频的使用系以营利为目的。故对原告关于林L侵犯其肖像权的主张,难以支持。

根据原告诉请,确定被告林L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Z名誉权及隐私权,立即停止侵害原告S名誉权,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审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被告过错程度等,酌定为3,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根据票据,确定为4,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根据本案案情等,酌定为3,000元。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L应立即停止对原告Z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并立即停止对原告S名誉权的侵害;被告林L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Z、S赔礼道歉(内容须经审核);被告林L应赔付原告Z、S公证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Z、S其余诉讼请求。(2017)沪0105民初19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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