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的儿子小何长相非常俊俏,最近被某儿童影视和演艺公司看中,被邀请去成为小荧星。何某对这家公司非常有异议,想了解一下,如果允许该公司使用孩子的肖像,是否要经过父母的同意,能否获得一定的报酬权。该公司主要是想用小何的肖像作为招生广告上的背景,愿意支付1000元作为使用肖像权的报酬。
沈洁律师认为使用孩子的肖像权,虽然孩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肖像权,也不能收受到侵犯,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所以该家公司要用小何的肖像,是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广告法》第25条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而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而同意。”《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何某现在需要考虑的是孩子小何的肖像权和一千元的报酬相比哪个更为重要,是否值得用孩子的肖像权换取这一千元的酬劳。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民通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所谓的侵犯肖像权在我国法律上有以下规定我国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面对他人侵犯自己肖像权的救济方式。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其他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规定。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作为律师我们认为一千元的报酬是比较低的,如何何某不在乎这一千元,可以拒绝该家公司使用他孩子的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