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等人在公司的周年庆晚会上拍摄了一些聚会照片,照片拍了很多张,有都留在了公司人事部的照相机内。后李某、刘某或因合同到期,或因跳槽,离开了公司。不久李某在展会上收到了一份宣传手册,看到里面有若干张照片的底色是当初拍摄的聚会照片。只不过公司做了模糊化处理,人物的面貌非常模糊不清,看不起五官,但是依稀可见人形。
李某召集了当初拍照的几个老同事,和原公司的人事部进行协商,对方也承担是使用了他们的聚会照片,但是拒绝做出任何的赔偿和道歉,李某非常生气,携带了清晰的照片和宣传手册,向律师咨询,公司使用其照片是否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他们认为公司未经他们的同意而就加以选用,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
经查看,沈洁率hi认为画册上的人物的而部均看不清或看不见,虽然画而上人物的而部看不湍晰.但从衣着和照片上拍照的场景判断出该照片是他们的肖像。如果直接从画册来看,无法判定照片上的照片上的形象就是这几人的肖像。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肖像权中的肖像在于“像”.不能仅仅指的是“五官”、“脸面”,而是指的自然人外貌形象在物质载体上的再现,当然主要是指人的而部形象。当一个照相所承载的形象足以认定为何人形象所再现的时候,就应当认定这个肖像就是该人的肖像。当然如果不能判断是谁的肖像,不能认定侵害了谁的肖像,当然就不能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公司的画册上这几个人的人物面部,都做了模糊化处理,无法通过照片辨认出来人物,所以既然看不清这几个人的肖像,就不会对他们产生什么影响和危害,也谈不上对肖像权的侵犯,公司如果请过这几名人员同意,并不构成对他们肖像权的侵犯。原来认识他们或见过他们的人能准确地判定出公司画册上的图像就是他们,所以无法认定构成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如果公司用了李某等人的清晰照片,那么李某可以以侵犯肖像权要求公司停止使用,或者支付一定的肖像权使用费,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现他们的图像都无法辨认,自然不构成侵权,索要赔偿也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