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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用学生照片进行宣传未获得许可属侵权

肖像权纠纷一案,C发现进修学院在其经营的自力教育网站(http://www.zili.cn),未经C许可擅自适用C肖像照片用于经营,该行为已构成对C肖像权的侵害,要求进修学院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上海律师

C向提出诉讼请求:进修学院立即删除其官网(http://www.zili.cn)中使用的C照片以停止侵权;在文汇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经营的官网(http://www.zili.cn)网站中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C公开道歉;向C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根据侵权时间,综合进修学院网站的时间、照片刊登位置、盈利情况);向C赔偿维权成本共计4,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向C支付精神损失1,000元。

进修学院辩称,进修学院在收到传票后已在相关网站上删除C照片,不存在侵权行为存续。不同意报纸登报道歉,但可以通过道歉信内容予以道歉。进修学院系自考教育行业性行业,宣传内容属积极励志,并未从使用C照片的行为获得较大利润,亦未给C造成名誉影响。C本人不具有知名度,不具有商业价值,故C主张经济损失费3万元过高。上海律师

C曾在进修学院学习,并以优异成绩毕业。http://www.zili.cn系进修学院经营使用的网站,网页中“金融管理自考本科华东政法大学主考学制18个月共12门课无高数中英合作”介绍下使用C照片一幅,“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管理本科会计、金融、财物从业者必修专业,只有12门科目最短18个月完成,只有自力可以读学历选自力”的标题旁使用C照片一幅。

C陈述网站http://www.zili.cn上C的照片已被删除。C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

进修学院确认未经C许可使用其照片发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该行为侵犯了C的肖像权。认定http://www.zili.cn网站上使用的肖像即C。进修学院在网页中所登载的文章,其内容涉及进修学院的经营范围,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进修学院在这些文章内未经C同意使用C的照片,侵犯了C的肖像权,C要求进修学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上海律师

鉴于进修学院已将C照片在其网站上删除,故C相关诉请客观无法履行,故无法支持。C另要求进修学院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C公开道歉,鉴于进修学院侵权行为情节较轻,该诉请并不合理。关于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根据C的知名度、进修学院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至于C合理支出,C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系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故予以支持。上海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进修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审核);十日内赔偿A经济损失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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