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纠纷一案,H系中国女演员、模特,艺名N,曾参演《流星雨》、《艰难爱情》、《仙剑奇侠传》等作品,因此H认为自身肖像权存在相当的商业价值。H发现医疗美容医院在其企业网站“医疗美容医院(http://www.elikeme.com/)”的网页中擅自将H的二张照片使用在关于祛眼袋、美白皮肤等美容方法的二篇商业宣传文章中。H认为,医疗美容医院未经H同意,擅自将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H肖像权。上海律师
H提出诉讼请求:医疗美容医院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网站http://www.elikeme.com/中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H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医疗美容医院辩称,承认H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承认侵犯了H肖像权,但认为H自行将自己的照片上传至互联网,未标注有偿使用,且其自身在管理肖像权中亦存在过错。侵权发生后,医疗美容医院立即删除了相关照片,故情节属于轻微。现医疗美容医院已不再继续使用H肖像,故仅愿意当庭表示歉意,不同意公开道歉。对H主张的各项损失,H就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H主张数额过高。上海律师
双方共同确认,医疗美容医院在庭审前已将涉诉照片从网站(http://www.elikeme.com/)上删除。
医疗美容医院未经H同意在其网站所登载的经营宣传文章中使用H肖像,显然系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H肖像,构成对H肖像权的侵害。医疗美容医院辩称H对自己在因特网上流传的肖像照默示许可他人免费使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一般使用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即便H放任自身肖像照在因特网流传,亦不表明其同意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医疗美容医院在近年多次因同类行为涉诉,理应对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已有充分认识,然仍继续以相同的手段擅自使用演艺人员的肖像,其侵权故意明显,主观过错较大;医疗美容医院以上述理由辩称其侵权情节轻微,不予采纳。
医疗美容医院侵害H肖像权,H要求医疗美容医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医疗美容医院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H要求医疗美容医院在实施侵害肖像权行为的企业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上海律师
医疗美容医院系在其企业网站上使用H照片发布相关文章,企业网站的影响范围限于医疗美容医院的客户及潜在客户,与全国性公共媒体影响力有别,消除影响应仅限于在原有范围内。H要求医疗美容医院在《法制日报》等全国性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公开致歉声明刊登的期限由根据医疗美容医院侵权情节酌情确定。
关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将结合H的知名度、医疗美容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以及医疗美容医院侵权行为所降低的营销必要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上海律师
依照《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医疗美容医院十五日内连续十日在其企业网站(现网址为http://www.elikeme.com/)首页发布向H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审核同意);十五日内赔偿H经济损失16,000元;十五日内赔偿H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2018)沪0106民初15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