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纠纷一案,J曾为融资租赁公司的顾问,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M,国际贸易公司的股东系苏州餐饮公司和M。J作为乙方与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合作合约》,合作项目:医疗设备的租赁、销售。合作方式:乙方在甲方公司组建团队。乙方约请国内外专家由甲方聘任顾问,经甲方审核通过后顾问费用每年五万。甲方聘请乙方J院长为公司资深高级顾问,领导团队,每月15日支付顾问费二万元……。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了J顾问费12万元。上海律师
J提供的《全球医疗设备租赁项目建议书》(中文版)的落款为融资租赁公司和国际贸易公司,其中在医疗设备经营性租赁顾问团队的介绍中使用了J的照片,并载明J系资深高级顾问,“台湾大学管理商学院EMBA,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研究,中国文化大学、台北医学大学副教授,上海长宁、徐汇、静安中心医院、虹桥、仁爱、远大等医院顾问。英国精英国际医院网CEO,大上海精英国际医疗医院台湾医疗部网创办人”。
J提供的《全球医疗设备租赁项目建议书》(中英文版)的落款为融资租赁公司和国际贸易公司,其中在医疗设备经营性租赁顾问团队的介绍中使用了J的照片,并载明J系资深高级顾问,介绍同上。J提供的《新医改下医疗设备综合服务商暨医联体投资项目建议书》(中英文版)的落款为融资租赁公司和国际贸易公司,在医联体投资顾问团队的介绍中使用了J的照片,并载明J系资深高级顾问,介绍同上。上海律师
J向提出诉讼请求:侵犯J肖像权,由两公司共同赔偿J30万元。两公司在公司海内外三本宣传手册内:中文版全球医疗设备租赁项目建议书、中英文版全球医疗设备租赁项目建议书和中英文版新医改下医疗设备综合服务商暨医联体投资项目建议书,未经J同意刊登J的肖像,并在海内外会议上发行,损害J的权益。
融资租赁公司辩称,不同意J的诉讼请求。融资租赁公司没有侵犯J的肖像权,J是融资租赁公司聘请的顾问,J自己提供其照片供融资租赁公司使用。根据合约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每月向J支付顾问费。在与J的合作服务终止后,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再使用任何带有J照片的宣传资料,并销毁了带有J照片的宣传资料。
国际贸易公司辩称,不同意J的诉讼请求。国际贸易公司没有侵犯过J的肖像权。上海律师
两公司现使用的医联体项目建议书、新医改下高端医疗设备综合服务商、新医改下高端医疗设备综合服务商的宣传资料中已删除J的照片及介绍。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融资租赁公司在宣传资料中使用J的照片是否侵害了J的肖像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J原系融资租赁公司的顾问,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合约,J亦确认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支付照片使用费,可见J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使用其照片是明知且认可的,故J认为融资租赁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的诉请,不符合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上海律师
在J提供的宣传资料中,国际贸易公司虽与融资租赁公司共同落款,但纵观宣传资料的内容,并不涉及国际贸易公司,对J照片使用的介绍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的顾问,无法认定国际贸易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J的肖像,故J认为国际贸易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的诉请,不予支持。
至于J提出融资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承诺使用其照片会支付使用费,因J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两公司最新的宣传资料中已经删除了J的照片和介绍,故J要求两公司承担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上海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J的诉讼请求。(2017)沪0115民初998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