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纠纷一案,D系我国著名男子110米跨栏运动员,中山市房地产公司系微信公众号“雅居乐万象郡”的主办方。中山市房地产公司在该公众号中发布了“谢谢你,D!下一个时代,看我的”的文章,并配有D的肖像图片五张,图片中有“你,作为一名中国人完成了飞跃极限的突破我,作为国际级标准造城者带给了慧眼者极致的居住体验”、“大多数人都关注你飞得高不高只有家人,才关心你飞得累不累来万象郡,95-142㎡优质三房四房享受最宝贵的家庭美好时光”、“雅居乐·万象郡献给每一个像D一样为梦想拼搏的人”,文末有中山市房地产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信息。上海律师
未经D授权许可,擅自使用D的肖像图片并进行加工修改,旨在利用D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自身房地产项目的目的,此种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D与中山市房地产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
D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山市房地产公司立即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中山市房地产公司在其涉嫌侵权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主推文向D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权图片使用情况(侵权图片名称、数量、使用位置、传播量),置顶不少于三十天;中山市房地产公司向D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2万元。
中山市房地产公司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现上述侵权文章后进行了公证,并聘请律师提起诉讼,产生了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维权成本。上海律师
中山市房地产公司辩称:中山市房地产公司对于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配图文章,给D造成的困扰深表歉意,已删除了相关链接并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致歉信。中山市房地产公司与广州广告公司签订有《微信平台营运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中山市房地产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提供营运服务,文章由该公司发布,应由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配图文章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仅有217次阅读量,传播范围小,且多为公司内部员工浏览,不会导致浏览者误认为D与中山市房地产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
中山市房地产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与D所在体育界关联不大,中山市房地产公司发布文章是为了向D致敬,而非营利为目的,中山市房地产公司也未因此而获利、受益。涉案图片均来源于网络,D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应受到合理限制。D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中山市房地产公司发布文章的时间在2015年4月,D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中山市房地产公司不同意D的诉讼请求。
D确认涉案文章已被删除,且中山市房地产公司已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信,撤回第第二项诉请,予以准许。
中山市房地产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D的照片,配有的文字涉及中山市房地产公司的品牌宣传、经营地址、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信息,属营利性的宣传活动,侵害了D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律师
现D要求中山市房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结合D的知名度、中山市房地产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确定,考虑到中山市房地产公司发布文章的主体系微信公众号,读者需先行关注公众号后方可浏览其发布内容,公开程度有别于一般门户网站或微博,浏览群体具有一定局限性,而中山市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后台数据显示涉案文章浏览量仅为217次,影响范围较小,故酌情确定经济损失为5万元。关于D主张的维权费用,因微信具有可随时删除的特点,若不公证将面临诉讼时的举证风险,故公证费为必要费用,对维权费用酌定为2000元。上海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山市房地产公司十日内向D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十日内向D赔偿维权支出2000元。(2018)沪0107民初33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