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使用模特的照片做广告,是否侵犯肖像权

小美是一名平面广告的模特,她的眼睛非常大而且很漂亮。不久前她发现自己拍摄的照片被一家整型医院用作了微信广告,广告中的小美被称经过该医院的整形,做了双眼皮开刀手术。小美发现自己的照片未经许可出现在了整形机构的微信公众号上,非常气愤,她认为自己从未进行过整形,医疗美容整形医院的这个行为误导了他人,故而提出要求整形医院赔偿她一百万元的合理损失,赔偿对其名誉权、肖像权的损失。律师

整形医院接到通知后,大叫委屈,称自己并不知道广告公司提供给自己的整形照片是没有获得授权的,由于整形医院刚刚获悉小美的肖像没有授权,同意支付一定的肖像权使用费,但一百万元的费用实在是太高了,要求降低为三万元。整形医院还提供了广告公司的说明,说明称:上述模特的照片均已获得其授权。律师

作为整形医院的法律顾问,沈洁律师接到了这起纠纷的法律咨询,沈律师发现广告公司从一家推广公司处获得了小美的照片,并支付了三千元的费用。该推广公司复印了一份小美的授权书给广告公司,授权书载明,可以用于广告拍摄。由于小美是一名平面模特,她的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微信公众号的主办者从广告公司手中获得了照片,而广告公司又从推广公司手中获得了小美的授权书,那么整形医院使用小美的照片是否还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呢?律师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授权书经过小美的许可,获得授权的公司可以用其肖像进行宣传,医疗美容公司作为从事医疗美容的专业机构,在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照片,哪怕具有营利目的,也不能认定医疗美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小美的肖像权。律师

小美在签订许可的时候,并没有作出特殊的说明,照片不得用于整形机构,而整形医院也并没有对小美进行评价,也没有使用贬义、侮辱性眼乱,并不会造成社会公众对小美的评价有所降低,故而医疗美容公司并没有侵犯小美的名誉权。文章是对整容观点的表述,并不涉及小美个人。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构成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判断标准。《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现在小美允许他人有偿使用其照片,再要求赔偿就不合情理了。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