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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单位还能用她的录像宣传吗

吕小姐长相俊美,身高也很挺拔。大专毕业后,她应聘到一家酒店工作,自己是办公室的行政工作人员,或者是销售助理之类的职位。往往的人的愿望和实际情况是有区别的,酒店录取他之后只是安排她做了公司的前台,每天对着顾客说欢迎光临,你好。入职不久后酒酒店为了宣传,拍摄了一段视频,视频中包含有前台接待客人的镜头,但是双方没有就视频中的肖像问题作出约定。律师

后来因为对工作不满意,酒店的前台吕小姐离开了公司,离职以后她认为没有再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了含有她肖像的视频,作为广告宣传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播放,求酒店立即停止侵害自己的肖像权,停止播放含有肖像的广告宣传片。酒店认为所拍摄的视频是对酒店的客观记录,播放的目的在于内部的装饰和宣传介绍,不属于广告的范畴,并非是以盈利为目的,酒店前台在视频中的出现作为其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景,属于职务行为,这段视频对酒店的前台并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故而不构成对吕小姐肖像权的侵犯。

作为酒店的法律顾问,沈洁律师收到了酒店的法律咨询后,认为当时吕小姐属于酒店的员工,使用她的肖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在酒店前台吕小姐离职后,继续使用她的肖像,已经丧失了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的基础,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应当对她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含有她的录像也不应该继续使用,现在吕小姐只要酒店停止使用,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用人单位本身并无形象可言,对外宣传,无可非议的会使用到单位的员工,或者是广告代言人,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为了经营使用劳动者的肖像,劳动者的肖像权可以受到制约。在制作视频时,劳动者是酒店的前台,虽然没有经过其明示同意,但酒店使用其肖像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律师

但是当前台离职后,酒店公司继续使用她的肖像就非常不妥当了。双方之间已经不具备了人身依附性,容易造成第三人对双方劳动关系的混淆,酒店的使用行为已经超过了合理的范围,离职后继续播放视频,侵害肖像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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