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患精神疾病遭大学退学起诉侵犯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F考入大学外语系科技英语专业,后因病未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F进入大学英语就读。军训期间,F身体不适,由父母接回并送往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单纯型精神分裂症。F因精神分裂症被大学退学,档案被送至公安局卢湾分局保存。律师

该档案中由大学员工填写的《大学学生因精神分裂症退学申请表》记载:“该生毕业于中学,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上的‘既往病史栏’未反映该生患有精神分裂症。被我院录取。在新生入校体格复查,发现他肝炎,而令其回家,保留入学资格壹年,该班军训期间,该生神智反常,生活不能自理,不进食,并打人。父母来校把他接回家,送往精神分裂症疾病院治疗,至今未出院。

在此之前,我们不知他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到精神分裂症疾病院第五病房查阅其病史病历才获知。F共三次住在该院治疗。此外,他出院之后,每年都在该院挂号门诊,配药次数不少。据教育部1983年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30条第八款规定:‘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者,应予退学。’我们认为应予立即退学。”。档案中其余“卫生科意见”、“指导员意见”、“系主任意见”、“教务处意见”、“院长批准”栏目均有“同意退学”的字样。1F曾参加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处、公安局卢湾分局、虹口区教育局、长宁区人事局、教育局、卢湾区教育局等主办的招聘考试,但均未被录用。律师

F诉称在高中就学时发现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经过治疗后服用一定的维持量药物,病情得到控制,可以正常生活。F通过全国高考考入大学科技外语系,F参加军训。在步枪实弹射击训练中,军训老师搜F身将F治疗精神分裂症疾病的药夺走,造成F被迫停药。F停药后精神分裂症疾病发作,家长将F送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大学在F档案中描述:“肝脾肿大、打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等虚假信息,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就将F有精神分裂症疾病的情况记入档案,并以此作为理由强迫F退学,还将F的档案退到公安局而不是退到街道,也没有及时告知家长档案的去向。

家长多次去学校查询档案下落,但学校一直推诿。F聘请律师查询,才得知F档案下落,并知晓学校在F档案中虚构事实,诽谤F打人及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之后,F家长去学校询问,历任的数位校长都表示没有在F档案上记载对F不利的内容,不会对F就业造成负面影响。对于将F档案送至公安局保存,仅解释说公安局收档案是合法的,但具体原因解释不清。由于外企不看档案,F找到一家外企工作过7个月。律师

后来,F又考上好几个单位,但单位阅档后看到F有精神分裂症疾病还会打人就未予录用。F至今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生活都是靠父母养老金维持,均因大学侵犯了F人身自由之故。F家长一直写信给学校,要求赔偿,未收到答复,就去市教委信访。F接到教育委员会作出答复“建议你可选择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解决”。经过咨询,F先到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答复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F故诉至法院,要求大学赔偿因侵犯F人身自由的赔偿款4,797,0395元。律师

大学辩称,F陈述的事情经过不是事实,并未发生在军训时对F所谓“搜身夺药”的情况。F三次住院是因为自己病情不稳,与大学无关。F的精神分裂症(单纯型)就是精神分裂症疾病的一种,大学并未虚构事实。大学在F档案中记载“肝脾肿大”也是对F的维护,F当时患精神分裂症疾病毒性肝炎,远较“肝脾肿大”严重。将F档案送到公安局,是符合规定的,且公安局也接受了。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的学生,应予以退学。F因精神分裂症(单纯型)入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即属于经医院确诊,应当退学的情况,学校并无不妥。F应聘失败是否与档案记载的内容存有因果关系,大学也表示存有疑议。

F以大学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大学赔偿F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并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要求大学安排F力所能及的工作,永不下岗。作出(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未支持F请求。律师

F向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学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款1,952,4245元。该会以F申诉不属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方均确认F经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单纯型),F至今未愈,仍在服用相关药物。F之法定代理人系其父亲。

教育部作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款规定,学生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的,应予退学。

F在大学就学时,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F作出退学处理并无不妥,予以支持。现F并无确凿证据证明大学伪造F的档案,或在档案记载的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将F档案送至公安局卢湾分局保存违反了当时的相关规定;F亦无确凿证据证明F应聘失利与用人单位阅看F档案存在因果关系。故F主张大学侵犯了人身自由权,要求大学赔偿损失,依据不足,难以支持。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F要求大学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款4,797,0395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27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