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与C健康权纠纷一案,C人C醉酒后在H杨浦区淞沪路、政通路路口附近,搭乘被害人I驾驶的出租车至H宝山区铁山路门口处。后C因拒付车费与I发生争执,并以拳击、脚踢等方式将I殴打致伤。律师
经鉴定,I因外伤致右上臂两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上臂肢体创口,构成轻伤二级;体表多处挫伤,构成轻微伤。C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I向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C赔偿原告医疗费83,480.69元。C辩称,C愿意赔偿原告医药费83,480.69元,但是目前C没有钱,等C出狱后找到工作,赚到钱才能赔偿给原告。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现原告要求C赔偿医药费83,480.69元,C表示同意赔偿,予以确认。C辩称目前没有履行能力,难以采纳。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I医疗费83,480.69元。(2019)沪0113民初13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