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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把保安撞成骨折,公司赔偿损失

健康权纠纷一案,A受案外人中城公司安排,在物流公司位于H嘉定区仓库担任保安,A为保安队长在仓库操作区,物流公司员工驾驶叉车倒车过程中,将A撞倒,致A受伤,经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皮肤挫裂伤,并行内固定术。A行内固定取出术。事发后,物流公司为A垫付陪护费3,900元。律师

事发后,中城公司向物流公司发送《中城员工A工伤赔偿费用协商意见函》,载明:我司员工A,在贵司仓库内正常工作时不幸被叉车碾压脚部并造成骨折及严重皮外伤;贵司垫付的相关医疗费用总计23,148元,A个人医保账户承担费用总计4,059.54元,其申请的社保工伤保险金共赔付22,668.86元,我司希望社保赔付的额度内,能够返还A个人医保账户内在住院期间所支付的费用;该员工月工资4,100元,所以我司希望贵司能够支付A在养伤期间8月、9月、10月、11月共四个月的工资总计16,400元;综以上所述,我司主张社保工伤保险金赔偿的全部金额22,668.86元,扣除返还A个人医保承担的4,059.54元外,余下的金额18,609.32元全部作为贵司垫付医疗费的补偿,另外请贵司能够支付A4个月工伤工资共16,400元;同时A后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及恢复费用,将会有我司承担。律师

社保中心出具关于A的工伤人员待遇核定表,载明: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22,148.86元,本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合计22,668.86元。A向物流公司转账18,609.32元。物流公司向中城公司转账16,400元。

物流公司发放给A的《保安岗位基本操作规范》载明:工作内容:保安工作岗位,人员出入控制,物品出入控制,车辆进出控制,仓库巡视,报警处置,安保设备保养等;保安工作岗位:办公室连接仓库的通道,仓库连接卸货平台的通道;仓库巡视:保安每天需要定时对仓库周边环绕一圈检查,时间分别是上午8:00上班前、中午13:00上班前、下午19:00上班前、晚上下班后。

物流公司所购叉车的交接服务登记表载明交货日期2012年6月,技术规格载明标准车灯含倒车蜂鸣器。

根据A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A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A右足部外伤,其损伤后遗症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后休息150-180日,护理60-75日,营养90日。律师

物流公司抗辩事发时倒车蜂鸣器自动鸣笛警示,虽然物流公司提供的叉车交接服务登记表之技术规格载明标准车灯含倒车蜂鸣器,但登记表载明交货日期2012年6月,距本案事发已达四年,叉车在长年使用中存在倒车蜂鸣器等相关设施损耗失灵的可能,物流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事发时蜂鸣器正常自动鸣笛,故对物流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物流公司抗辩A违反保安操作规范的规定,擅自离岗进入操作区,根据保安操作规范关于巡视的规定,下午19:00上班前需巡视,但并未明确限定巡视时间,A于17时许巡视并不与该规定冲突,故对物流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A自身是否存在过错,A系仓库保安,并表示除保安工作外还从事帮忙卸货等其他工作,则A应对仓库操作区环境较为熟悉,在进入操作区后应注意自身安全,留意身边叉车工作状况,避免意外发生。律师

A作为保安队长显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存有一定过错,据此可减轻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酌情确定由物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垫付情况,物流公司主张垫付23,148元,尚存差额479.14元未返还,虽然中城公司发给物流公司的协商意见函中所载垫付医疗费23,148元,但A对此并未确认,物流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实际垫付情况,故对物流公司主张尚存差额479.14元予以抵扣之意见,不予采纳,物流公司可另行主张。

物流公司主张垫付的陪护费3,900元在赔偿款中抵扣,与法无悖,予以采纳,并确定由A返还给物流公司。关于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认定如下:护理费,根据A伤情,主张标准过高,难以支持,且A住院期间26天陪护费3,900元应包含在护理期限及护理费中,剩余49天由根据A的伤情酌定;营养费,根据A伤情,该主张过高,难以支持,具体由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律师费、鉴定费,经查,A就该几项费用之主张,依法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物流公司十日内赔偿A住院伙食补助费512元、误工费6,560元、护理费4,296元、营养费2,160元、鉴定费1,768元、律师费2,400元,合计17,696元;A十日内返还物流公司3,900元。(2018)沪0115民初79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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