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Y到酒店酒店内参加第三方组织的培训,在进入酒店大堂后,在大堂内滑倒摔伤。当日为雨天,在Y走入酒店大堂之前,酒店保洁人员对大堂地面进行了拖地、保洁。事发时,Y脚穿平底鞋。Y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至公安局虹口分局曲阳路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陈述本案摔伤经过。律师
事发后,Y即至上海建工医院就诊,诊断外伤证,后经MR摄片,示骶骨骨折。Y在上海建工医院、中医医院进行多次门急诊治疗。Y为治疗本案摔伤所致伤情,共计产生医疗费5,7130元(其中9680元为酒店垫付)。
上海浦东浦江法医学研究所对Y摔伤伤情进行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可酌情考虑给予Y自受伤之日起休息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Y支付鉴定费900元,有鉴定费发票为凭。
Y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酒店全额赔偿Y医疗费4,7460元(未包括酒店垫付部分)、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81,8351元、护理费6,216元、交通费733元、物损费(电脑受损)5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 Y认为在走进酒店处大厅公共区域时,因该处地面刚经酒店保洁员清洁,非常湿滑,且还有一定波度,Y滑倒摔伤。酒店工作人员将Y送至医院就诊,Y伤情诊治后,后就赔偿事宜和酒店协商,但未果。Y认为,酒店作为酒店的管理者,对酒店区域内的环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在大厅内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准,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故对Y滑倒受伤所致人身、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酒店辩称,对事发时间、地点以及Y摔倒的事实,均无异议,但酒店仅同意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事发当天早晨,酒店保洁人员确实对酒店大堂地面进行了保洁,但是在大堂显眼位置放置了黄色标有“小心地滑”字样的警示标志。当日为雨天,Y从室外走进大堂,其鞋底本就是潮湿易滑的,且手上拿着沾雨的雨伞,伞上雨水也会滴落造成脚下湿滑,Y在行走时也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律师
酒店认为,Y行走时对自身安全谨慎不够,是导致其滑倒摔伤的主要原因,故Y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Y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医疗费总金额认可,但其中有1,896元理疗费,要求扣除;营养费,应该30元/天标准,期限无异议;护理费,应按照40元/天标准,期限无异议;误工费,Y应补强证据,金额最终由法院审核;交通费,法院审核;物损费,没有证据证明Y有财物损坏,不认可;鉴定费,认可;律师代理费,和酒店无关,不予认可。酒店诉前为Y垫付过医疗费9680元、交通费403元,要求本案一并处理。
Y表示酒店大堂入口处铺设有地垫,在Y走入大堂过程中,地垫已将鞋底的水带走,待Y进到大堂时鞋底已经不湿了。且从视频资料上显示,直到Y进入酒店酒店大堂之前的几分钟,酒店保洁员一直在拖地,地面十分湿滑,且看不到有警示标志。关于酒店诉前垫付的医疗费9680元、交通费403元,同意本案一并处理。律师
酒店补充表示,事发当时大堂内确实设置了警示标志,但由于视频资料的角度问题,视频中没有显现。
关于误工费,Y提供中医医院非在编人员聘用合同书,用人单位为中医医院,受聘人为Y,担任医疗岗位工作;提供非在编聘用合同书续订协议,用人单位为中医医院,岗位为针灸科医师。显示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Y的月平均收入为21,568.72元。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Y的月平均收入为11,250.94元。银行账户明细上交易摘要为“代发”的交易对手名称均为“中医医院”。
本案事发当日为雨天,视频资料可显示Y进入酒店酒店大堂之前,酒店保洁人员对大堂地面进行了拖地、保洁,视频可视地面地砖上有较明显反光,而即使酒店在大堂入口铺设了地垫、在大堂内放置警示标志(视频中并未见),但因地面刚经过保洁,且大堂来往人流较大,雨水又极易被人流的鞋子、雨具带入大堂,造成地面易滑的安全隐患,酒店采取的上述安全保障措施对该处环境的具体情况而言有效性尚有欠缺,现Y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律师
然而,Y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自己身处的环境以及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雨天进入酒店酒店大堂,在铺设地砖的大堂地面上行走,应注意脚下安全,在对地面湿滑程度进行观察和判断的情况下缓行、慎行,Y行走时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也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Y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辩析、判断诉争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酒店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等,确定各项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其中部分理疗费,酒店虽不予认可,但均有病史佐证该部分费用系治疗骶骨骨折产生,故对酒店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现据医疗费收据据实计算,确认医疗费金额为5,7130元(其中9680元为酒店垫付);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Y系针灸医师,受伤后继续工作,聘用单位不可能扣除其全部工资,但收入减少确是事实。Y带伤工作,需克服自身身体不适,侵权方仍应给予适当补偿。现依据Y伤前一年的收入和伤后休息期5个月的差额,来计算误工费,确认误工费金额为51,588.9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800元(其中酒店垫付403元);物损费,Y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摔伤致物品受损,故本项不予支持;鉴定费900元;律师代理费,Y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代理,主张律师代理费,具一定合理性,现酌情支持2,000元,不再按责任比例分摊。上述各项费用,除律师代理费以外,酒店按4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酒店诉前为Y垫付的医疗费9680元、交通费403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酒店赔偿Y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5,280.08元;酒店赔偿Y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第二项赔偿款,合计27,280.08元,扣除酒店诉前为Y垫付的医疗费9680元、交通费403元后,合计25,9128元,由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Y。(2019)沪0109民初27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