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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房发生纠纷,将人打伤需赔偿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与T房屋买卖存有纠纷。晚至次日凌晨,Y至H普陀区真南路要求T家人搬迁,T带领案外人与Y交涉过程中,T将Y殴打致伤。经鉴定,Y因外伤所致脾破裂出血并行DSA术经明胶海绵等止血,构成轻伤(一级)。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T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T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海律师

T认为并没有参与打架,Y所受的伤系由案外人殴打造成;刑事判决书认定T打伤Y,但T对该刑事判决不服,已提起申诉,故本案应中止审理;Y擅自闯入T家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有错在先;双方之间就H普陀区真南路房屋存在纠纷,经普陀法院受理后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Y辩称:T伙同案外人打伤Y,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Y要求判令T赔偿Y医疗费34,729.36元、误工费16,800元、护理费5,000元。上海律师

本案T在与Y为琐事发生矛盾时,未采取妥善方式解决,使用暴力打伤Y,该节事实有刑事判决书佐证,T对殴打Y之事实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由于T在本案纠纷中存在过错,应对Y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对于Y主张的医疗费34,729.36元,根据其提供的相关票据结合相应病史。对于Y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由于其未做相关鉴定,难以确认Y的护理期、休息期,故对Y上述主张在本案中暂不予以处理。上海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Y所受伤害是否由T造成。结合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确认T侵权事实成立,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T辩称打人事实不成立,但就此未能提供证据,仅凭其否认难以采信;至于双方矛盾因何而起,房屋是否涉嫌套路贷,认为矛盾的起因并不影响T对Y造成的损害的认定,故T关于Y有错在先,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不予支持。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T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Y医疗费34,729.36元。(2018)沪0107民初14442号(2019)沪02民终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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