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与L健康权纠纷一案,E与L系亲兄弟。L家因房屋装修,故入住父母房屋。双方在H雪松路大门处,因父亲生前留下的房产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两人均倒地,L对仰面倒地的E采用掐脖子、跨坐E腰腹部及腿部、按压E胸部等方式压制E反抗,致E受伤。上海律师
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胸部外伤,致双侧共7根肋骨骨折,E右侧第9肋骨前端及左侧第8肋骨前端骨折等,构成轻伤(一级)。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L犯故意伤害罪向提起公诉,依法判决L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伤后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
E称,L趁父亲住院期间,强行入住老人名下的H雪松路房屋。E前往上述房屋欲与L沟通该房屋处理事宜,被L拒之门外,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L将E推倒,并对仰面倒地的E采取掐脖子、跨坐E腰腹部,按压E胸部等方式压制E的反抗。L的加害行为致E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及十级伤残,损伤后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
L辩称,E欲强行进入L入住的房屋,双方发生争执,E先行动手,随即自行倒地,同时拉拽L一起倒地。L掐E脖子,跨坐E腰部均是双方争执中的无意行为。L对法院的刑事判决结果不予认可,E的损伤并非全部由L造成。上海律师
E提出诉讼请求:判令L赔偿E医疗费1618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交通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2550元、残疾赔偿金118934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本案L故意伤害E,致E受伤,对此L存在过错,应对E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对于E主张的医疗费16189.68元,根据E提供的相关票据结合相应病史予以核实。对于E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E实际住院15天,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50元。对于E主张的交通费,根据E就诊等情况酌情确定为500元。对于E主张的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60日,参照护工标准,酌情确定为3000元。对于E主张的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60日,酌情按照每日30元标准,确定营养费为1800元。对于E主张的物损费,因E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对于E主张的鉴定费2550元,E提供了相关票据。上海律师
关于E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本案系刑事案件所引发的民事赔偿,L也因自身不当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可赔偿范围已界定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或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具费、丧葬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刑事犯罪被害人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的赔偿,E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是否应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致,在法律适用上存有争议。意即在此情形下残疾赔偿金是否应予赔偿的法律规定尚未明确,故对E残疾赔偿金之主张,待法律明确规定后,另行处理。
对于E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于E的该诉请,难以支持。对于E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3000元。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L十日内赔偿E医疗费16189.68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L十日内赔偿E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L十日内赔偿E鉴定费25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2018)沪0107民初286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