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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被另一小孩关门夹断,双方共同担责

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系居住于浦东新区新龙路的邻居。经现场演示,需较大力气方能使防盗门完全闭合。邻居F反映事发当天其与M父亲、奶奶、H母亲及几个邻居在楼外长椅处聊天,M和H在跑来跑去玩,之后M跑回家,H紧跟在后,就听到“啪”的关门声,随后听到H的哭声,大家赶过去,其站在楼梯口看到H的手在滴血,M奶奶用纸巾捂住H的手,M说“手被我轧掉了”。上海律师

H跟随M返回门口时手指受伤。双方家人赶到后将H送医。经诊断,H左小指离断伤,急诊行左小指残端修整术,此后复查。因协商未果,H方报警并提起本案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4,000元。

M父亲在笔录中说过“我家小孩意外将别人家的小孩弄受伤,我来反映相关情况”、“有可能是被房门夹到了”、“我肯定要对小女孩的伤势负责的”。

H认为,M关门时用力过猛将H扶在门框上的左手小指前端当场轧断受伤。M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H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之下M存在过错。且M父亲疏于看护,应承担监护责任。B虽然否认,但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已经承认对H负有责任。H左小指已落下残疾,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以后还需功能训练,应赔偿精神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用。上海律师

H向提出诉讼请求:赔偿H医疗费2,199.90元、交通费564元、护理费6,90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后续治疗费10万元、律师费4,000元的70%计95,8770元。

M父母共同辩称,M母陪H及H母亲去了医院,到了医院才知道H手指断了,M母就打电话回家问有没有断掉的手指,M和奶奶在防盗门边上找到了一块黄豆大小皮一样的东西,M奶奶用清水冲干净后用一次性薄膜包起来放入冰箱。H母亲返回后带了找到的那截手指去了第六人民医院。不能排除H自己受伤。H监护人没有看护好孩子,存在过错,B不同意赔偿。至于医疗费、鉴定费的金额及护理、营养期限无异议,但H母亲本就无业在家,不存在护理费损失,营养费由法院认定,交通费缺乏凭证,其余费用均不认可。上海律师

经H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H损伤后的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意见为:H因故受伤,致左手小指末节离断等,损伤后休息60-9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H支付鉴定费900元。

本案H伤势系小指离断伤,该伤势系外力作用所致。双方虽对受伤原因存在争议,但根据事发前二人的活动状态、事发地点、事后处置及调查情况来看,H手指末节被门夹断与客观情况较为吻合。加之,B1确有进出房间及开关门的举动,结合血迹及离断手指的发现部位应能认定H手指受伤系M关门所致。

M父母虽提出H可能自伤、H习惯右手等抗辩意见,但均不能作为免除自身责任的正当理由,况且根据室门的开启方位来看,H左手被门夹伤完全符合情理。至于双方争议的M父在公安机关陈述的效力问题,一方面,该陈述系M父在陪同就医、知晓H伤势的情况下于事发次日所形成,故对事发经过的说法相对真实可信。

根据H及M的年龄及认知能力来看,二人对开关门的注意事项认识不足,缺乏相应的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故双方的监护人均应积极陪同看护,提示潜在危险,善尽监护职责,但双方却未予关注未成年子女的活动状态并进行引导、协助,存在疏忽,由此确定M对H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因M对H提出的医疗费、鉴定费金额并无异议,予以确认。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应赔偿标准,H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尚属合理,予以确认。H提出的交通费过高,根据其就医时间、地点、次数等因素酌定为200元。律师费系H为处理本案争议所实际支出,应予确认。综上各项合计金额16,599.90元,M负担8,300元。考虑到H伤势部位及因本案损伤遭受的身心痛苦,酌定M父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至于后续治疗费用,H可待实际产生后再行主张。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M父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H10,300元。(2018)沪0115民初5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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