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S原系B员工。S领导即本案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召集八名下属员工开会并进行产品问答。因B对下属员工回答不满意,当场要求包括S在内的八名员工或做100个俯卧撑或发红包。律师
S当即表示目前因患流感身体不适并告知俯卧撑系体罚表现,但并未说服公司领导。同时B威胁及羞辱员工,强制要求完成俯卧撑并表示谁不做完就不能下班,S在B的威胁之下最终做了80多个俯卧撑。做完之后第三天,S感到头痛并前往东方医院就诊,医生嘱咐S注意休息。
S提出诉讼请求:判令B赔偿S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S认为,B行为对S精神及肉体上留下巨大的创伤。
B辩称,不同意S的诉讼请求。S原系B员工,本案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召集全体销售人员一起参会并进行产品通关。产品通关以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对回答问题分数最低的人要求做100个俯卧撑,但当时分数低的2-3人不愿意做俯卧撑,B表示陪着大家一起做。当时S确实说自己病了,B只是让S意思一下做十个,S当时单脚做了10个且做完后没有任何身体反应。整个过程中,B并不存在任何威胁、羞辱的行为,且仅是一个游戏而已。律师
B以回答问题不合格为由要求S做俯卧撑系发生在B内部工作会议中,且S领导陪同其余员工一起完成俯卧撑等运动,在得知S身体不适的情况下,S领导亦表明可随意做几个,且S亦无证据证明B存在强迫S完成俯卧撑的行为以及因完成俯卧撑而造成S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不良后果。鉴于B行为轻微及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故S要求B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律师
B虽无需对S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应从人员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提高公司业绩,而不能通过要求员工完成一定身体行为作为激励业绩增长的途径或者惩罚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S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沪0115民初284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