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隐私权纠纷一案,B至医院处就诊,未告知B系艾滋病患携带者。B入院,入院诊断为直肠占位,准备次日行手术切除肛管息肉。当晚,B告知为艾滋病患携带者,已感染5年,经汇报主任医师及医院医疗科后取消手术。律师
次日,办理B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直肠占位艾滋病患携带者,出院遗嘱为:建议至上海金山公共卫生中心规范治疗,评估疾病分期后再择期手术,健康指导为:做好心理疏通及患者隐私保密工作。
B诉称:B上旬因肛门息肉至医院处就诊,住院手术。手术前晚,B母亲电话联系主治医生,告知B系艾滋病毒携带者,医院医生当即表示拒绝手术,并于第二天为B办理了出院手续。在出院小结上写上了艾滋病毒携带者。B认为,医院侵犯了B的健康权和隐私权。故B起诉要求医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B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医院辩称:B在就诊时隐瞒了艾滋病患携带者,在手术前晚才告知,因此医院在未评估前作手术是不恰当的,因为医院的医疗器械属于公共资源,如果为艾滋病患者作手术,需要作特殊处理。医院需要B自行到专业机构评估传染等级,才能确定能否为B手术。在病历上如实记载,也符合诊疗规范。B的良性肿瘤并非需要迫切进行手术的疾病,并未侵犯B的健康权和隐私权。律师
公民的健康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B主张医院侵犯了B的健康权、隐私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至于B提出的首诊负责制问题,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B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