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纠纷一案,管理咨询公司工作人员趁H外出办事不在办公室时收走了H放置在办公桌上的工作用笔记本电脑及一枚属于H个人所有的“惠普”牌鼠标;当日下午四点多H回办公室后发现电脑、鼠标被收走,还从管理咨询公司的人事经理处收到一份试用期解雇通知书,管理咨询公司以H绩效考核与公司标准有差距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当日,H的上级领导与H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面谈,并要求H签署自愿离职书。律师
此后,管理咨询公司要求H取回其个人物品,但未限定日期。在H并未同意与管理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亦未同意取回个人物品的情况下,管理咨询公司工作人员不顾H的反对,擅自打开H办公桌抽屉,强行将H个人物品打包后通过快递方式寄往H家中,但遗漏了H放置在公共储物柜中的“JackWolfskin”牌冲锋衣一件、“BrooksBrother”牌衬衫一件及原放置在H办公桌上后由公司前台保管的一盆兰花。
H在该电脑中存放了许多个人文件,包括既往职业经历中积攒的客户信息、调研提纲、客户建议书等工作材料以及个人通讯录、读书会邀请函、收藏夹、照片、邮件集成文件等私人资料。H认为管理咨询公司工作人员擅自开启查看其工作电脑以及当面拷贝交接这些私人材料的行为均侵犯了H的隐私权。律师
关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经过仲裁及诉讼,相关司法机关认定管理咨询公司系违法解除与H的劳动合同并判决管理咨询公司支付赔偿金。H要求管理咨询公司归还前述冲锋衣、衬衫及兰花、惠普鼠标。管理咨询公司仅以快递形式归还了冲锋衣,其余物品均未归还。
H认为管理咨询公司擅自打开H抽屉并强行将其个人物品打包邮寄的行为以及擅自开启查看H电脑的行为均构成对H隐私权的侵害;管理咨询公司3月25日在办公区域公然打开H抽屉进行打包对H个人声誉造成影响,侵害其名誉权;管理咨询公司拒不归还H衬衫、鼠标、兰花等个人物品,侵害H财产权。
H提出诉讼请求:第一,请求判令管理咨询公司归还“BrooksBrother”牌衬衫一件、兰花一盆和“惠普”牌鼠标一个;第二,请求判令管理咨询公司向H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
管理咨询公司辩称,承认系通知H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收走H的工作电脑,但并没有收走H的鼠标,并且管理咨询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当日口头通知了H取回其个人物品,但遭到H当面拒绝。管理咨询公司工作人员仍多次通知H取回个人物品,均遭拒绝。管理咨询公司的高管出面就H个人物品取回问题与H面谈,H仍以管理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为由拒绝从公司取回个人物品,在这样的情况下,管理咨询公司三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相互监督地打开H办公桌抽屉并将H私人物品打包邮寄给H。
管理咨询公司认为,因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既然H经催告仍不愿意取回个人物品,公司有权利代替H打包邮寄,这个行为不侵害H的隐私权,且整个过程也不存在大肆宣扬,故亦不侵害其名誉权。H所说的衬衫、兰花、鼠标并不在管理咨询公司处,管理咨询公司没有占有H任何财产,且H起诉针对此前的相关行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该管理咨询公司承认H主张IT部门工作人员与H交接工作电脑中的资料的事实,但认为该电脑是工作电脑,用于存放工作资料,不应存放个人资料,因H反复强调有个人信息,管理咨询公司才与H进行交接拷贝,故管理咨询公司的行为不侵犯H隐私权。所有H个人物品均已经交付给H,管理咨询公司未侵害H财产权、隐私权、名誉权,不同意H的诉讼请求。律师
双方一致确认,H最后一次进入管理咨询公司办公区域并向管理咨询公司提出要求归还鼠标、兰花、衬衫的时间是在11月。关于管理咨询公司针对诉讼时效所提出的抗辩,H认为其需等待劳动争议的司法程序结束后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来确定管理咨询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故在劳动争议进行过程中无法主张权利,据此认为其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事实争议在于管理咨询公司是否占有了H一件“BrooksBrother”牌衬衫、一个“惠普”牌鼠标及一盆兰花。针对衬衫,H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离职前在办公室内存放一“BrooksBrother”牌衬衫,故现其主张管理咨询公司占有该衬衫拒不归还,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针对鼠标,H提供一份收条的照片,内容为“今收到StevenShi归还公司鼠标M5一个”,H称该证据可以印证单位收走了H的个人鼠标。管理咨询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H的推理逻辑不成立,即便收条真实,也无法证明管理咨询公司占有H的鼠标,只能证明H向管理咨询公司归还了鼠标。H提供的证据所记载的内容与H主张的内容无关,H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管理咨询公司占有H一枚鼠标拒不归还的事实,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律师
关于兰花,H提供一份手机短信截屏打印件,显示名称为sarah_lee_411@hotmail.com的人于3月27日发送给H:“HiSteven,我是Sammi。我用顺丰快递给你寄了一箱你的私人物品。应该今天会快递到,还请注意查收哦!你的植物快递不让寄,所以我代为养着,如果你要的话,可以来办公室找我取走,放在前台这边照看着呢现在!”H称该短信原始文件未被保存。管理咨询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H提供的短信截屏打印件无原始证据可供核对,其中内容亦无其他证据可予以佐证,故该证据依法不具有证明力。因H未能提供足以证明管理咨询公司占有其兰花之事实的证据,对H该项事实主张亦不予采信。
H针对事件所提出的侵权之诉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格权两方面。就财产权方面,H起诉前最后一次向管理咨询公司提出要求归还鼠标、兰花、衬衫是11月,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显然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H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管理咨询公司存在侵占其财产拒不返还的事实,故对H的主张不予采信,H诉请要求判令管理咨询公司归还“BrooksBrother”牌衬衫、兰花及“惠普”牌鼠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就隐私权、名誉权方面,H未在两年内向管理咨询公司提出主张,H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其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退一步说,从实体权利上看,管理咨询公司作为其自身经营办公场所及设施的所有权人,对其场所和设施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H作为劳动者对其依雇主的许可而实际使用的办公桌椅等工作设施仅享有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自主使用权,当雇主明确提出不允许其继续使用,作为雇员的H应当服从;管理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不影响用人单位对其办公场所实施管理和支配。
根据查明的事实,管理咨询公司在打包邮寄H私人物品前已经事先通知并给予合理期限,H如认为管理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可通过劳动仲裁及相应司法程序寻求法律救济,但对于管理咨询公司提出的将个人物品搬离办公区域的要求应当服从。在管理咨询公司给予合理期限而H仍然拒绝腾空其占用的办公区域内的个人物品的情况下,管理咨询公司代为打包邮寄归还H,属于对自身管领下的空间行使合法权利且主观上没有侵害H隐私权、名誉权的故意。H主张管理咨询公司在将H个人物品打包邮寄的行为侵害H隐私权、名誉权,亦不予采纳。律师
关于工作电脑内存储文件的移交,因电脑所有权属于管理咨询公司,且是提供给H用于工作,在劳动合同面临解除之时,管理咨询公司收走工作电脑是维护自身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必需;管理咨询公司基于其财产所有权和自身经营事务的处置权,对提供给员工的工作电脑内存储空间亦享有管理和支配权,不论管理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均不影响管理咨询公司行使这一权利;如果H存储在该工作电脑内属于个人隐私性质的、不希望被他人获悉的、与他人无关的信息或文件由此被管理咨询公司知悉,系管理咨询公司行使其财产支配和管理权与H不当存储行为共同导致,而非管理咨询公司故意侵害H隐私权导致。H称管理咨询公司在移交电脑存储资料过程中擅自查看H个人文件构成侵犯H隐私权,亦不予采纳。律师
H要求管理咨询公司归还相关财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对H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7)沪0106民初17104号(2018)沪02民终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