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纠纷一案,两人与L系邻居,分别为房屋所有权人。双方房屋分户门紧贴成直角。L在其分户门门框上方东侧与J、K分户门间的公共走道墙体夹角处安装可旋转的摄像头一只。两人向L提出异议。有关部门亦曾调解,未果。律师
J、K诉称: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公民对其私人领域可以支配,不受他人干预。L未经J、K同意,擅自在其分户门上方安装摄像装置,L的摄像头可以旋转,全方位监控和记录J、K及家人的出入、家中是否有人和从电梯出来转入通道直到家门口的时间及J、K家中的访客等全部信息。L对J、K家人的监控、记录的行为,给J、K及家人造成心理压力,侵犯了J、K的隐私权。为维护J、K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L拆除安装在房屋的分户门门框上方东侧的监控摄像头一只,本案的诉讼费由L承担。
L辩称:L目前暂时一个人居住,出于安全考虑,安装了摄像头。该摄像头实际上拍摄不到J、K家房屋内的任何情况,不存在侵犯J、K的权利。L的分户门上装有猫眼的,通过猫眼也可以看到J、K家的进出情况的。L安装摄像头可以避免盗窃等,对双方的安全都有利,故不同意J、K的诉讼请求。
隐私权应系个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生活不受窥视、个人住宅不受非法监视等。而于公共部位安装监控设备即具有拍摄、记录的可能,易侵犯他人隐私权,讼争双方的两分户门成直角,L在与J、K分户门间,自家分户门上的公共走道顶部处安装监控设备,对公共部位实施监控的行为在事实上形成对J、K隐私权的威胁,无论其是否存在窥视他人隐私之主观故意,其行为仍构成隐私权侵权。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L十日内拆除安装在房屋的分户门门框上方东侧的监控摄像头一只。(2017)沪0107民初174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