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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数额及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常见的的申请执行的文书有:

1、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包括法院民事、行政判决、刑事判决中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没有提起上诉的生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2、调解书。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法院达成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书一旦签字立即生效。包括民事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调解内容、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

3、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裁定书。

4、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沈律师提醒如果支付令发出后,对方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立即失效,需要进行诉讼解决争议,如果对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的,支付令生效,通俗来说就是获得了一张没有经过判决的判决书。

5、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仲裁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沈律师提醒,目前不少公证机构不愿意出具这样的公证文书,所以当事人在办理这样的公证时必须文件齐全,意思表达真实。

7、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一般具有财产内容。

8、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沈律师提醒一般外国机构的判决、裁定、仲裁决定是不能直接申请中国法院执行的,如果两国间有法律上互相承认判决、裁定、仲裁决定的文件的,可以先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之后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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