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先生是一名生意人,别人做生意都是风生水起,但他做生意有头无尾,不久就亏损连连,身上的十多万元存款很快就亏得一干二净。为了能继续当“大老板”,他就在棋牌室向两名牌友借起了钱。但有借无还,他人自然不肯再借,看到阎先生还是谎称各种理由不肯还款,两名牌友就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还本付息。很快法院就作出了判决,要求他归还一人贰拾万元整借款和叁万元利息。另外一份判决则让他归还伍拾万元借款。
但阎先生称自己没有工作,又没有存款,就赖着不愿意还款。不久后,他家的老宅就被拆迁了,获得了两套拆迁房。几年后,拆迁房也到了可以上市交易的时间,两名牌友获悉后立即就到法院要求恢复执行,很快法院就将他其中的一套拆迁房进行了查封冻结。为了阻却法院对自己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他立即找来自己的小舅子,谎称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了对方,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律师
很快法官便发觉了这起案件的不对劲,虽然买方称自己已经支付了全款购买房屋,但却拿不出任何付款的取款记录或转账记录。于是法院就以为虚假购房,对他的小舅子进行了出罚。看到虚假的购房事实隐瞒不住了,小舅子连忙告诉执行法官,他只不过是来帮忙的,谎称是购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条件在本案中并不具备。小舅子是谎称购房,并没有真实的执行异议人,不存在排除执行的条件。阎先生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但他却虚构房屋买卖合同,虚构已经收取了他人的大额购房款,试图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结果并没有得惩。
用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虚假付款事实,虚构案件事实,并让自己的小舅子冒充是购房人,提起虚假的执行异议,试图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执行绪,应当予以出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