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下列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所有权;
(2)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
(3)其他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书面资料主要有:
1、异议书。异议书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异议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异议的范围(异议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主张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该组织依法成立的相关证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证明异议成立的证据材料。
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常见的异议有:被执行财产是出租人的,股东拥有的股权是他人的(隐名股东),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