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仇女士(被告)和身在北京的丈夫(原告)离了婚,离婚调解书上约定北京的一套房产和公司股权归前夫,车辆归仇女士,前夫在60天后另行支付30万元给仇女士作为折价款。到期后前夫称没有资金支付折价款,仇女士拟向法院提起执行,但对于房产不在本地,仇女士忧心忡忡,认为外地会不会有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自己的执行款不能拿到。
上海汇银事务所沈洁律师答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仇女士案件可以由财产所在地的北京某区法院执行,也可以由作为判决的上海某区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地的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受执行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这是法院间的执行合作,不需要申请执行人仇女士去过多的关心,因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虽然住房价值和面积都比较大,可供执行,但为了更快地保证执行款地到位,仇女士应当做的工作是找到更多的财产线索供法院执行,比如提供前夫的银行账户,股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