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洪女士是一位残疾人,多年来没有工作,有一名未成年的女儿,洪女士几年前和前夫办理了离婚登记,由于前夫到外地做生意,洪女士一直没能向前夫索要到抚养费。靠洪女士的两位姐姐大力资助生活,这次洪女士查实前夫获得了一笔100多万的动迁安置款,有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洪女士觉得再也不能让姐姐们负担,随想进行诉讼。但听说打官司时间很长,想早点拿到抚养费,不要再劳烦亲友资助。
沈洁律师对洪女士进行了法律帮助,减免了部分律师费用,我们答复洪女士,她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很快就能拿到女儿的抚养费。所谓先予执行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法院没有就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判决前,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节前,裁定一方当事人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以解决这方当事人生产、生活之急需,裁定书生效后,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依据裁定予以强制执行。沈律师将之通俗概括就是:未判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只能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所以不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先予执行的,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先予执行,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所以洪女士为女儿(女儿原告)追讨抚养费的案件符合先予执行的要求。
其次,还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洪女士是没有收入的残疾人,无力抚养女儿,所以符合不申请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女儿)的生活,同时被申请人(父亲)获得了100多万的动迁补偿款,有支付能力。
不过先予执行中,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金钱、实物或者保证人担保。担保的目的在于为了房子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受到损失。如果申请人最终败诉的,不仅要如数归还先予执行的财物还要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但是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除了返回先予执行的财物外,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要求洪女士提供担保的,她如果没有金钱可供担保,可以提供房产担保,或者请自己的姐姐充当保证人。因此类案件基本没有败诉可能,因此充当保证人也不会给保证人带来任何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