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执行,由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如果案件有上诉或者抗诉的,不论判决是否改判,仍由一审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因判决书、裁决书被撤销,执行回转的裁定由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由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
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