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可以变更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

章老伯的老伴去世了,夫妻曾经在婚后把共同居住的房屋用公积金购买下来,房产证登记为章老伯一人所有。之后章老伯年迈,委托女儿将房屋出售,自己住在敬老院。后儿子大章听说后,将自己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法院判决章老伯应当向儿子大章支付22万的遗产折价款。章老伯拿到判决后非常生气,就是不想给“不孝儿子”所谓的遗产,他拒绝向大章支付任何补偿,并且于大章申请执行前将所有钱款取向,搁置在自己身边。大章向法院申请执行后,由于章老伯不肯到谈好,因为章老伯过于年迈,法院也不能对拒不执行的老头实行民事拘留,只能执行划扣老头的一部分退休金。不久章老伯在敬老院去世,经敬老院工作人员和家属共同清点,章老伯身边有77万元的现金。大章的兄弟姐妹们按遗嘱的指示保管了这笔遗产。大章不知道如何是好?

律师的建议: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执行人为自己的兄弟姐妹。

法院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无法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又有可疑变更执行人的条件的,那么可疑申请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能够变更执行人的情况主要有几个方面:

第一种、作为申请执行主体的公民死亡,遗产继承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变更继承人为申请执行主体;

第二种、个体业主以个体工商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所享有的债权,个体业主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变更申请执行人;

第三种、法人因合并或分立而消灭,其债权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执行,应变更申请执行人;

第四种、以分支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主体的,分支机构被撤销后,应变更设立它的法人为申请执行主体;

第五种、法人作为诉讼主体在执行程序中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变更其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托管机构或清算组为申请执行主体;对原法人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应变更清算单位为申请执行主体;

第六种、债权的受让方在债权债务已经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确认、债务人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变更受让方为申请执行人,最典型的就是银行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作为债权人把不良资产转移给了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作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