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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管辖吗

吴先生工作的公司和外地的企业签订了几份合同,公司的律师在合同中将管辖地约定在公司注册地的法院,后来发生争议时,公司就在上海的注册地起诉。这样公司节省了到外地出差的差旅费。这样的做法让吴先生铭记于心。

谁知自己的婚姻也遇到了红灯,妻子和自己发生了感情问题,两人到民政处办理了协议离婚。为避免后续的纠纷,他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如果发生纠纷的由男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为何要在离婚协议上约定管辖呢?原来和一套贷款房屋有关,约定还清贷款后,妻子配合办理过户。

之后妻子离婚后,回了自己的江苏老家。过了十几年,吴先生还清了房屋所有的贷款,根据两人的离婚协议,房屋归吴先生所有,房贷还清后,妻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他想找自己的妻子办理过户手续,将妻子的份额从房产上去掉。此时上海的房价已经是经过了一波大涨,原本他们家的房产大约是九千一平米,七十多平米的房子大约是六十多万,而现在已经是七万一平米,总价约五百万。

由于房子大涨了十多倍,前妻听说后,对办理过户手续进行了推脱。看着协商了几次都没有效果,吴先生自己写了一份起诉状到法院起诉,要求妻子配合办理过户的手续。谁知在立案的时候,立案的法官硬是说这需要到妻子的经常居住地去起诉,不给他办理立案。律师

这让吴先生想不通了,公司起诉合同纠纷时约定了管辖地,自己难道不可以和前妻约定离婚纠纷的管辖地吗?带着自己的不解,他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听说过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尽哪一方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抚养费逐年递增、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的归属,但基本没有听说过夫妻约定管辖法院的。

约定管辖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比如购销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管辖呢?就比如本案的吴先生和前妻明确约定了管辖地,沈律师认为离婚一般是不能约定管辖地的。即便是普通的民商事紧急纠纷,也要约定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离婚协议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不属于合同,也不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故而不能约定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现在女方居住在江苏,那么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只能到当地去起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签订的特殊协议,是关于夫妻双方对感情是否破裂、子女如何抚养等重大人身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的特殊协议。在履行离婚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不属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能用约定管辖来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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