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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书证妨碍诉讼秩序,当事人承担民事罚款

一年前,在一起民间借贷中A当事人持有一份《借条》,签署日期为2011年1月某日,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A当事人向借款方追讨,多次讨钱未果,期间借款人B曾经以现金方式陆续归还利息3万元,但没有归还其余利息和本金30万元。根据约定,该案件的还款日应为2012年1月某日,从该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两年,为2014年1月某日。当A要求沈律师起诉时,我们发现了诉讼时效的问题,于是向当事人反映。

A提出几点疑问:第一,A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故而不知道诉讼时效为应当还款之日起两年;第二,A多次上B家中追讨,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当然由于没有法律知识,A没有保留任何催讨的证据。第三,A是和老婆及表弟一起上门讨债的,老婆和表弟能否作为有效的证人证明A主张了权利?从而构成时效的中断。

A之所以这么关系“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介于这是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如果A追讨过债权,时效从该时点开始又再次重新计算,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A的债权将变成“自然债务”,就是说B可以“欠债不还”。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条规定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事由: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

固然A向B提出要求还款,构成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事由,即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但由于A是口头催讨,上门催讨,期间也没有保留书面证据、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同去催收债务的两人是A的近亲属(老婆)和亲属(表弟),与A有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关键证人,这两位作为证人没什么证明力。

基于以上事实,一旦B否认A催收过债务,A的民间借贷案件将面临败诉的可能,而且可能性还较大。吃后A又出示了一张借条,署名日期是2014年,其余内容同原借条。沈律师通过和此前的复印件对比,发现A在老借条上加了一笔,将2011改为2014,我们认为其不应当修改证据。

对此,A忿忿不平,认为律师“不帮他,尽为对方说话”,还称“你这个律师怎么这个样子,我改借条出事情我自己承担,你管你打官司,你话那么多干嘛?”基于此,沈律师告诉他纂改证据,要承担法律后果的,介于当事人的态度和证据已经被改动,我们谢绝代理此案。

该案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介于咨询后当事人没有继续和我们的律师联系,而近期我们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上看到了这样一个通报,如果A还再继续浏览我们的网站,那么我们建议,他可以参考一下他人伪造民事证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法院网上的新闻原稿为:

“市一中院在继上周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后,又向该案原告及一名被告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对该两人分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罚款。此案原告唐某起诉被告李某及妻子孙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800万余元,未获一审支持。

唐某又以经变造的收条上诉至市一中院。二审中合议庭发现疑点,遂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份证据进行了鉴定,在确认证据确系变造形成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鉴于唐某利用变造的书证提起诉讼虚构债权,具有明显恶意,而作为被告之一的孙某亦在审理中作不实陈述,两人存在恶意串通,情节恶劣,两人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故市一中院认定唐某、孙某构成虚假诉讼,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5万元。”(2015)浦刑初字第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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