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某贸易公司未了拖延某工程公司的赔偿款,便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称工程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同时对工程公司的账户进行了保全,后工程公司起诉要求贸易公司承担保全期间的损失。
案例引用
某贸易公司和工程公司曾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贸易公司发生违约,工程公司向其索赔2300余万元。为了拖延赔偿的期限,贸易公司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起诉法院要求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500余万元,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工程公司账户上的2000余万元被冻结,为了维持正常的经营,工程公司只得对外高息借款,后提起保全的贸易公司突然提起撤诉同时解除了查封。工程公司认为贸易公司的行为为恶意保全,起诉要求其赔偿工程公司的损失即所支付的高额利息170万元。
被告申请保全的行为为恶意保全,依法应当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现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及利息记录,认定原告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为170万元,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因保全引起的纠纷,被告公司未拖延赔偿期限采取虚假诉讼的形式恶意保全原告的账户资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旨在保证后续判决能有效执行,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妨害了对方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又无助于自己债权的实现,应该视为恶意。对于恶意保全的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