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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证人

此为修订前的民诉法解读

第一章 诉讼中的各类人员

第五节 证人

【证人】

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如何?

【解答】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实践中由于证人往往和原被告等有利害关系,证言的可信度受到质疑,只有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的,定案件胜负有较大的难度。

【问题】如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解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问题】证人能否光写证词,不到庭作证?

【解答】一般不可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用。

【问题】开庭时候,证人可以旁听吗?

【解答】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问题】证人有特殊困难无法到庭作证怎么办?

【解答】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问题】自己的亲戚、朋友能否作为证人?有没有证明力?

【解答】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一般证明力较小,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问题】作伪证有什么法律后果?

【解答】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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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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