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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审判人员

此为修订前的民诉法解读

第一章 诉讼中的各类人员

第六节 审判人员

本节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法庭人员的组成: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陪审员

2、审理的公正性--回避制度

【民事法庭的组成】审判人员、书记员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一名审判人员独任审判,书记员负责记录;普通程序的案件由三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判,书记员负责记录。对于多数的民商案件,以简易程序审理为主,如果案情复杂的,再组成合议庭审理。当然也可以由五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但比较罕见。

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会注明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的姓名。案件在举证、审理到判决,保留好审判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方便联系,比如邮寄证据,要求延期举证。

审判长: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的人员。

审判员: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判员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二种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

书记员:法院和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不负责案件的审理。

人民陪审员:不属于法院编制的人员,是从人民中选任的代表,任职为五年,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实务中人民陪审员其实不起到实质性作用。

每个案件,如果是独任审判,由独任审判的审判人员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果是合议庭审判,是由主审决定判决结果,主审可能是审判长,也可能是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但不可能是人民陪审员。

最关注:审判人员的公正性

在诉讼中当事人都很关心审判人员是否公正,对方是否找了熟人,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公正的影响,为此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如果觉得审判人员和案件某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依法申请回避。

【回避】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解答】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翻译、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5.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6.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7.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8.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受托人的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9.向当事人及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物品,或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问题】何时可以提出回避?如何提出回避?

【解答】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当回避事由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在对回避申请做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问题】回避没有获得支持,该怎么办?

【解答】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应该向原决定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仅限一次。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问题】由谁有权决定是否回避

【解答】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有关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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