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修订前的民诉法解读
第一章 诉讼中的各类人员
第七节 第三人、鉴定人员等
【第三人】
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多数民商案件是没有第三人的,可以不予考虑。
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是原告,不过和原告的请求有不同之处,可以行使原告的各种权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举例】
• 最常见的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加入。
•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 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 《合同法解释(一)》中债权转让方面的第三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移转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过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