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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辖——官司在哪里打

此为修订前的民诉法解读

第二章 诉讼程序

第一节 管辖——官司在哪里打

本节解决以下问题:

管辖导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指定管辖

【导读】

• 我希望案件得到重视,可否要求最高法院审理?(级别管辖)

• 外地客户欠我们公司货款,能否在上海打官司?(地域管辖)

• 以后发生纠纷,能否约定打官司都在我方所在地?(协议管辖)

• 对方起诉,认为不该他们当地法院受理,该怎么办?(管辖异议)

【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通俗的说法就是打官司找哪家法院受理。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我国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具体如下: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专利、著作权、商标权、海商海事、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对仲裁方面有程序异议的等)。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都是基层法院受理,比如徐汇区法院,虹口区法院,金山区法院。大额标的的案件(不涉外为5,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涉外为2000万以上至1亿元)和一些特殊案件(比如海事案件)由上海市第一或者第二中级法院受理,上海市高级法院受理更加重大的案件。

因此尽管您认为自己的案件很重要,应该受到法院领导的重视,但法律规定了级别管辖,越级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地域管辖】

某一民事案件应该由哪个同级法院受理的问题。

比如说都是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究竟是上海徐汇法院审理,还是上海长宁法院受理的问题。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依据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及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一、原告就被告的情况

大多数案件按以下原则处理,原告就被告所在地起诉。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被告就原告的情况

少数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主要有这么几种: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比如离婚)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涉外婚姻案件中,国内一方对境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8.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注解【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的参照下文,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果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满一年到起诉时候仍在居住的地址不相同的,按实际居住的地址为住所地。

人和户籍相同,按户籍所在地确定住所地,人户分离的,看 “一年原则”,在某地住满一年的,住所地为实际居住地,没有住满的,不变。

【解读】一般地域管辖是确立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比如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一般是被告的户籍地,或者被告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住所地,如果是企业的,到企业的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起诉。

【提问】一个案件几个被告如何确定管辖?

【解答】只要不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任何一处就可以了。

【特殊地域管辖】

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办理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1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12.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下列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各方可以在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13页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异议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期为15天。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常见于重特大案件。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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