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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据

此为修订前的民诉法解读

第二章 诉讼程序

第二节 证据

本节的主要内容:证据形式、举证责任、调查令、证据保全、证据原件、外文证据

【问题提出】

•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合同能打赢官司吗?(证据形式)

• 证人证言有用吗?证人如何出庭作证?(证人)

• 证据有可能灭失,该如何采取保护措施?(证据保全)

• 证据由哪方提供?(举证责任)

【证据形式】

1.书证,比如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等;

2.物证,具体的物品作为证据的,就是物证;

3.视听资料,比如录音、录像;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应当由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客观言词证明,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

5.当事人的陈述,诉讼当事人本人陈述的事实过程,但一般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6.鉴定结论,比如工伤能力鉴定文件,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7.勘验笔录,比如侵权案件中的事故勘验笔录。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在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不积极举证,比如称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但只有单方面陈述,没有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客观证明。

【调查令】

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由法院调查收集,也可以由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不过当事人要提供证据线索,比如要求调查对方银行账户往来,但却不提供帐号等信息,法院是不会同意调查的。

【证据保全】

为了防止证据的灭失、毁损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法院依照职权,由法院对证据预先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称证据保全。实务中证据保全适用得较少,海商海事案件中适用稍多。

【提问】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常见的书证是用书面内容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物证使用物品本身留有的特性证明事实。

比如,某份运输单据是用其内容文字来证明某项事实,如证明价格是10000元一顿,质量标准是国标,那么这份运输单据就是书证。

如果这份运输单据上留有某人的指纹,想通过这份单据上的这枚指纹来证明某人曾经接触这份单据的话,这份单据就成为物证了。

【提问】证据是否需要提交原件?

【解答】按照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证人证言应该到庭作证。虽然递交案件之处无需提供原件,但在庭审中应当出示原件,没有原件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提问】外文书证是否需要经过翻译?

【解答】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值得注意的是中文译本不是自行翻译,必须要让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加盖翻译章。

【提问】证据应当何时提供给法院?

【解答】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给法院,起诉后法院一般会发给当事人《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注明有举证期限。

【提问】提供了大量的证据给法院,为何法院不予采纳呢?

【解答】首先提供证据必须符合七种证据形式,提供证据原件。属于证人证言的,应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次,证据的证明力不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比如证人和当事人有亲属等利害关系。最后,证据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供给法院,也是法院不予采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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