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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的有关问题

此为修订前的民诉法解读

热点问题指引--导读

【问题二】审理期限的有关问题,“我的案件何时结束”,“什么时候开庭?”“开庭后多久判决?”“会不会当庭判决”这样的问题。

答复:简易程序,立案之日到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也就是说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审理完毕,最长可以达到一年以上。

二审在三个月内审结。

如今对普通民事案件又多增加了诉前调解程序,增加两个月期限。

至于立案后多久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开庭后多久会判决,会不会当庭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各个审理的法官自由决定。法律仅仅规定了整个案件的办理最长期限,没有规定最短期限,没有规定每个步骤期限。

一般来说,立案后需要把法律文书送达对方,故而需要一定的期限,最快的有10多天,慢得有个把月。

开庭后多久会判决,一般开庭后法官需要一定的事件起草判决书,故而至少需要一周事件,更多的案件是开庭后半个月还没有判决。

至于会不会当庭判决,除了个别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决大多数的案子不会当庭判决。

如果对方提出了管辖异议,所谓管辖异议就是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不是有权审理的法院,案件应该去仲裁或者其他法院审理。不论对方是否“有理”,只要提出,期限就会延长,对方一提管辖异议,案件进度延迟一个月到两个月是很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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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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