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修订前的民诉法解读
第二章 诉讼程序
第四节 先予执行
【问题提出】
• 经济困难,能否打官司前先拿钱?
• 哪几种情况可以申请现予执行?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其制度设计的着眼点在于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
【提问】哪些案件可以申请现予执行?
【解答】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提问】申请先予执行需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上述案件类型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泹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提问】先予执行后,诉讼败诉的怎么办?
【解答】依据判决书,诉讼败诉的,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
【提问】实务中先予执行适用的场合多吗?
【解答】先予执行是针对较为特殊的案由,要符合一点的要件,实践中很少申请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