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修订前的民诉法解读
第二章 诉讼程序
第六节 立案
【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参见前文诉讼中的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没有仲裁约定,或者不属于刑事、行政案件)。
【立案】
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诉状份数】
起诉时候,原告的诉状原件和证据复印件一般同时交付(除需要法院调查的证据,或者申请调查令调查),有几个被告交几份诉状和证据复印件,还要交给法院一份,也就是N+1份数。
上诉或者重审时候参照上文。
【提问】可否口头起诉?
【解答】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不过实务中一般立案庭不接受口头起诉,要求提供书面诉状。
【提问】可不可以在诉状中骂人?
【解答】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法院会建议修改。坚持不改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提问】诉状需要写得很详细吗?
我们建议诉状尽可能不要使用主观性词汇,如果您是委托我们办理的,诉状由律师代书,当事人签字确认,有一部分当事人喜欢“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其实诉状只要简洁明了,诉状的关键部分是“诉讼请求”,至于事实和理由可以简洁扼要,可以把重要问题到法庭辩论阶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