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第六节 立案

此为修订前的民诉法解读

第二章 诉讼程序

第六节 立案

【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参见前文诉讼中的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没有仲裁约定,或者不属于刑事、行政案件)。

【立案】

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诉状份数】

起诉时候,原告的诉状原件和证据复印件一般同时交付(除需要法院调查的证据,或者申请调查令调查),有几个被告交几份诉状和证据复印件,还要交给法院一份,也就是N+1份数。

上诉或者重审时候参照上文。

【提问】可否口头起诉?

【解答】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不过实务中一般立案庭不接受口头起诉,要求提供书面诉状。

【提问】可不可以在诉状中骂人?

【解答】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法院会建议修改。坚持不改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提问】诉状需要写得很详细吗?

我们建议诉状尽可能不要使用主观性词汇,如果您是委托我们办理的,诉状由律师代书,当事人签字确认,有一部分当事人喜欢“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其实诉状只要简洁明了,诉状的关键部分是“诉讼请求”,至于事实和理由可以简洁扼要,可以把重要问题到法庭辩论阶段说。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