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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二审

此为修订前的民诉法解读

第二章 诉讼程序

第九节 二审

上诉权、上诉权上诉方式上诉各方身份审判期限审判人员组成二审审理地点二审如何判决

【上诉权】

不服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不服第一审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提问】上诉期间如何计算?

【解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的第二天计算上诉期限,不是判决书、裁定书上面出具的日期开始计算。

【提问】二审如果还是败诉的,是不是有三审?

【解答】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作出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就是终审。如果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要启动诉讼程序的,称为再审,但再审不是三审,具体见第十一章节“再审”。

【提问】如何办理上诉的手续?

【上诉方式】

上诉可以向原审提出也可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一般是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如果有新的事实新的理由,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上诉状参照一审起诉状的方式递交和立案。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所以即便是向二审法院提出,最终还是要转交原审法院,和案卷一并移送。有的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判我输,我上诉,法官会不会擅自不提交上诉状?”我们认为这个情况是不存在的,即便向二审法院提交,最终也是移交给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如果答辩的,五日内答辩状送达上诉人。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

【上诉各方身份】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一方面由于比较复杂,另外一方面比较少见,故而不在此赘述。

【问题】二审能否口头上诉?

【解答】二审不能口头上诉,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觛没有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没有上诉。

【审判期限】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组成】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独任审判。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可以独任审判员谈话,不属于审理),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二审审理地点】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问题】二审时候还可以调解么?

第二审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问题】二审可以撤诉么?

第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问题】没有上诉的部分,第二审法院是否也审查?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问题】能否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宣判】

第二审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代行宣判。

【二审如何判决】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这是最有可能的判决结果,也就是大多数的上诉案件都是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的。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审理程序错误主要有这么几种:

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6.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7.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8.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注明: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因此类案件较少,不在此赘述。

另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也不在此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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