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我国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多有条件下加以承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出,请求承人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通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承认后将发给文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该判决明确需要在中国境内执行,这是外国法院的裁判得到承人和执行的基本条件。
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违法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发出执行令,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上海律师
如果既无条约关系,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但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在此限,早在1991年7月5日就通过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其第一条说到: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上海律师
外国法院的裁判需要在中国执行与承人的,可以通过两个渠道来提出:一是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二是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和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实践中一般都是第一种渠道。上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