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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来的各类文书的用处?

此为修订前的民诉法解读

热点问题指引--导读

【问题三】法院发来的各类文书的用处?

1.《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这是告诉您,你的案件法院受理了(通俗说就是法院管了),受理通知书上有一个重要信息,就是案号,将来您到法院查询任何信息,包括案件进度,查阅案件,都要提供案号。

2.《诉讼费付费通知》,这是通知您支付诉讼费,可以在法院的收银窗口支付,上海地区也可以到农业银行支付。最好支付现金,可以刷卡,但是只能刷农业银行的储蓄卡。付费通知上有最后付款日期,一定要在这个期限之前把诉讼费付了,否则算您撤诉。

3.《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这是用于简易案件变成普通案件审理时,法院通知当事人法官的组成。

4.《诉讼风险告知书》,这是法院告诉您诉讼中的风险,不会对个案进行分析,是告知程序性问题。有些法院对离婚案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还特别制作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告知书。

5.《举证通知书》告示当事人,最后举证的期限,如果要提交证据或者申请证人开庭作证的,要注意里面规定的期限,提交或者申请的方式。

6.《答辩通知书》这是给被告或者被上诉人的法律文书,告知其答辩的期限。

7.《开庭通知书》这是告诉当事人开庭的日期,地点。

8.《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签收次日起,对判决内容不服的,在15日内上诉,遇节假日顺延一日,以签收日为准,不以判决日为准。

9.《调解书》双方协商一致,法院签发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反悔,和判决书的作用是相同的。

10.《裁定书》对管辖异议,财产查封保全,撤诉等适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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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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