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打赢了一起追讨货款的案件,对方在应当付款期后拖延了两年多没有支付,我公司因为人员变动也一直没有主张货款。起诉后对方一直没有交付答辩资料,交换证据时候也没有到庭,开庭时候来了,但是只是称产品质量有问题才没有支付。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全部款项,之后我们以为案件结束了。对方上诉称案件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当再履行义务,说我们一直没有追讨过期了,我想请教一下二审会不会改判。
沈洁律师答复,所谓的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对一般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如果贵公司是国内买卖合同纠纷,从对方应当付款之日开始两年内没有主张自己权力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力,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贵公司曾经在诉讼时效内对债务进行催收的,可以延长,从主张之日延长两年。因为贵公司确实没有主张过,故而时效不能延长。不过对方在诉讼中不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法院是不会主动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的。
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审查时效问题,就时效问题也没有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提示对方或者特别予以释明,如果对方不主张时效过了抗辩的,视为放弃对时效抗辩的权力。如果在二审中再以原审主张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抗辩,要求改判的,那是不予支持的,故而你们的案件我判定不会因时效而改判。